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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8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霞,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息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庆红,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霞及其辩护人赵庆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陈霞醉酒后驾驶粤S×××××小型客车,沿息县谯楼街道办事处谯楼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息县一桥转盘东约一百米处路段时,撞到陈某驾驶的豫S×××××小型客车尾部,致豫S×××××小型客车乘坐人喻某、谢某、远远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霞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陈霞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5mg/100ml。2017年7月15日,经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陈霞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7月15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陈霞一次性赔偿陈某和喻某、谢某、远远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人民币,并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证、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喻某、谢某、远远的陈述;被告人陈霞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霞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霞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免予以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霞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霞案发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化解了社会矛盾,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霞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张 恒人民陪审员  杨柳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