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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兆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石兆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2028号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敏丽,女,该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被告:石兆峰,职业不详,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兆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