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全民与袁绍瑞、袁绍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343号原告:刘全民,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袁绍瑞,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袁绍密,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刘全民与被告袁绍瑞、袁绍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刘全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全民负担。审判员 申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