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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5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5367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侯文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侯文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367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0251326D,住所地靖江市长江玫瑰园商住楼29号。负责人:印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琴,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侯文忠,男,住靖江市。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侯文忠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