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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华可、谢宗巧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华可,谢宗巧,谢仁慈,叶川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1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华可,男,1996年7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瑞安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洪汝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宗巧,男,1994年5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瑞安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谢仁慈,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瑞安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叶川,男,1997年9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瑞安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许林松,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华可、谢宗巧、谢仁慈、叶川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华可、谢宗巧、谢仁慈、叶川及辩护人洪汝逢、许林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22时许,林某2(未满十六周岁)与同在KTV娱乐的被告人谢华可在瑞安市东山街道××KTV二店的走廊上发生碰撞,被告人谢华可看了林某2一眼,林某2的朋友董某、苏某(均未满十六周岁)等人怂恿林某2对被告人谢华可进行报复,该方人员多次以约被告人谢华可喝酒为名欲行报复未果。林某2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谢华可约定在KTV门口路上斗殴,被告人谢华可纠集被告人谢宗巧、谢仁慈、叶川持啤酒瓶来到现场,将林某2方多人追赶驱散后回到KTV包厢。林某2、苏某、董某等人纠集多人,并准备木棍、啤酒瓶等工具,蔡某受董某纠集来到现场并准备西瓜刀。2016年12月25日1时许,林某2方与被告人谢华可方再次约定在KTV门口斗殴,被告人谢华可纠集被告人谢宗巧、谢仁慈、叶川持石块来到现场,双方人员碰面,被告人谢华可通过电话欲纠集他人前来帮忙打架,林某2先行动手,林某2、苏某、董某、薛某、林某3(均未满十六周岁)、蔡某等人一方持啤酒瓶、木棍、西瓜刀等与被告人谢华可、谢宗巧、谢仁慈、叶川一方互殴,期间蔡某持西瓜刀将被告人叶川、谢宗巧等人砍伤。经鉴定,被告人叶川主要损伤有左腕、左第五掌指关节背侧、左膝、左小腿共5处创累计长19.2cm,并致左胫骨上段砍痕(未达骨髓腔),左腓骨下段砍痕(未达骨髓腔),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谢宗巧主要损伤有左额部一创长3.0cm及右背部一创长5.5cm,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谢华可主要损伤有左枕顶部一创长1.5cm,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谢仁慈主要损伤有左大鱼际处擦伤(面积未达10.0cm²),其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谢华可、谢宗巧、谢仁慈于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叶川于2月27日分别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华可、谢宗巧、谢仁慈、叶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2、苏某、董某、薛某、林某3、沈某、朱某、毛某、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病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讯记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光盘,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华可、谢宗巧、谢仁慈、叶川结伙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华可、谢宗巧、谢仁慈、叶川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四被告人均符合监管条件,予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华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谢宗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谢仁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叶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志望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