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姜玉芝与蛟河市圣源食品商店、王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芝,蛟河市圣源食品商店,王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299号原告:姜玉芝,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蛟河市圣源食品商店,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长宁委永安路24-1-5号门市。主要负责人:代春生,业主。被告:王淑霞,女,60岁,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芝与被告蛟河市圣源食品商店、王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姜玉芝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姜玉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原告姜玉芝负担。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