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91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高伟,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庆市。被告人高伟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对被告人高伟判处的罚金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刑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对高伟的本次执行罚金刑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康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维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