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汝奎与李领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汝奎,李领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冀1123民初607号原告:周汝奎,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告:李领民,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原告周汝奎与被告李领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周汝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汝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周汝奎负担。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