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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汝奎与李领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汝奎,李领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冀1123民初607号原告:周汝奎,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告:李领民,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原告周汝奎与被告李领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周汝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汝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周汝奎负担。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