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刑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向彬彬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彬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刑终112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彬彬,男,1992年6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遂宁市安居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2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5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向彬彬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川0904刑初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向彬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彬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6日晚,被告人向彬彬和陶某(另案处理)在遂宁市安居区国贸大酒店KTV唱歌时,陶某提出将其朋友陈成叫来唱歌,并提议如果陈成开车过来,就由向彬彬趁机将其车开走,然后用车敲诈陈成的钱,向彬彬表示同意。陈成到后,向彬彬趁陈成不注意将其车钥匙盗走,并将车开走。后,向彬彬觉得陈成没多少钱,便决定联系中介将车卖掉。同年2月8日,向彬彬在遂宁市船山区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被盗汽车被追回。经遂宁市安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别克牌SGM7150MTA型小轿车价值人民币57086元。上述事实,向彬彬在原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原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指认、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向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向彬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向彬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向彬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向彬彬上诉提出:原判定性不准,量刑不当,请求改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相一致。原判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向彬彬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向彬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向彬彬提出原判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的上诉意见。经查,向彬彬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汽车钥匙后,联系中介公司,欲出售该汽车,且属盗窃罪的“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其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量刑情节作出的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飞鸿审判员 郑继兵审判员 席晓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清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