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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秀春与廖天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春,廖天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4869号原告:唐秀春,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廖天慧,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唐秀春与廖天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唐秀春、被告廖天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秀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送达费9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唐秀春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满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