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尕项扎西与孙生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尕项扎西,孙生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299号原告:尕项扎西,男,藏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青海省都兰县牧民。被告:孙生明,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青海省都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尕项扎西与被告孙生明不当得利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尕项扎西以起诉孙生明诉讼主体资格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尕项扎西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尕项扎西撤回对被告孙生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387.5元由原告尕项扎西自愿承担。审判员 普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