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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2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詹某与方某1、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方某1,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24民初396号原告:詹某,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方某,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被告:方某1,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谢某,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方某1、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债务已清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4元由原告詹某负担。审判员 林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