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新桥支行与徐强、马锦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新桥支行,徐强,马锦柏,沈树芳,陆静,江苏通洲博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新桥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328号。负责人:马列彤。被执行人:徐强,男,199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被执行人:马锦柏,男,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沈树芳,女,195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陆静,女,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江苏通洲博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锦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新桥支行与江苏通洲博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徐强、马锦柏、沈树芳、陆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公证处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通南证字第4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江苏通洲博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徐强、马锦柏、沈树芳、陆静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新桥支行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1409421.70元。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新桥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09421.7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通洲博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徐强、马锦柏、沈树芳、陆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徐强名下位于常州市天宁区北环南村1-3号房产,由竞买人黄建娣于2016年8月3日以最高价5550000元竞拍所得,本院退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新桥支行5483053元,收取执行费6694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2426368.70元未能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新桥支行申请撤回本案余款执行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余款执行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通南证字第4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 忠审判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杨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 小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