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威与深圳市天泽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深圳市天泽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051号原告:张威,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深圳市天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南路和磡工业区A4栋5楼。法定代表人:张浩彬。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张威与被告深圳市天泽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威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5元,由张威负担。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