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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特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钟荣芳、钟荣勋、钟荣珍申请宣告钟荣均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荣芳,钟荣勋,钟荣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民特55号申请人:钟荣芳,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钟荣勋,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钟荣珍,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申请人钟荣芳、钟荣勋、钟荣珍申请宣告钟荣均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钟荣芳、钟荣勋、钟荣珍诉称,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兄妹关系,被申请人父亲钟清山于2005年11月病故,母亲傅太平于2015年5月病故,被申请人1987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07年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面临拆迁安置,2010年5月钟荣均分得拆迁安置房,由于被申请人离家出走多年,以致现在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被申请人父母早已过世。故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钟荣均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钟荣均,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为成都市成华区,系申请人钟荣芳、钟荣勋、钟荣珍的兄弟。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龙潭寺派出所和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同仁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载明:兹有成华区居民钟荣均,男,出生于,身份证号,钟荣均是精神病患者,于1987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钟荣均未结婚生子,钟荣均的父亲钟清山于2005年11月27日死亡,其母亲傅太平于2015年6月4日死亡,钟荣均的胞兄钟荣勋,胞妹钟荣芳,胞妹钟荣珍。申请人钟荣芳、钟荣勋、钟荣珍申请宣告钟荣均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8月16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钟荣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钟荣均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的户口登记簿、身份证、辖区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案证实。本院认为,钟荣均自走失至今已超过4年,至今仍无音讯,虽经亲属多方查找,本院亦通过登报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确宜依法推定其死亡。钟荣芳、钟荣勋、钟荣珍作为钟荣均的兄妹,现申请宣告钟荣均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钟荣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