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邢飞与王兴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飞,王兴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87号申请执行人邢飞,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个体医生,广灵县梁庄乡梁庄西堡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王兴芸,女,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广灵县梁庄乡黄龙村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邢飞与王兴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