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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邢飞与王兴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飞,王兴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87号申请执行人邢飞,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个体医生,广灵县梁庄乡梁庄西堡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王兴芸,女,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广灵县梁庄乡黄龙村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邢飞与王兴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