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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谯英贵与王元震劳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英贵,王元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470号原告:谯英贵,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业民,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元震,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谯英贵与被告王元震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谯英贵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谯英贵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谯英贵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