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成福、张岚禹盗窃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4315号被执行人:张成福,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初执行人:张岚禹,男,199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满族,初中文华,无业,现住瓦房店市复州城镇。被执行人张成福、张岚禹盗窃罪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辽0281刑初43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移送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罚金1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合议庭审查核实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孟祥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