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孙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孙海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531号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东营路139号。法定代表人:王绍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小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荣,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被告孙海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递交减、缓、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沈明海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胜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