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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冠县超洋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冠县超洋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财保55号申请人冠县超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波该公司经理地址冠县万善乡320省道南侧农场委托代理人薛旺,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宁阳县泗店镇桃园村***号,身份证号:370921198709082412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朱迪,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邯郸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书杰地址邯郸市肥乡县辛安镇镇辛安镇村309国道北侧申请人冠县超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冀D×××××/冀D×××××号重型半挂车进行保全(价值8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车辆的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103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肇事车辆冀D×××××/冀D×××××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志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