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6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672王晓川与胡浩明、胡启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川,胡浩明,胡启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672号之三原告:王晓川,男,196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嘉露,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浩明,男,196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告:胡启清,男,199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玥、卢心悦,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晓川诉被告胡浩明、胡启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晓川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150元,由原告王晓川负担。审 判 员 辛 欣人民陪审员 陶秀华人民陪审员 钱其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