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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6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672王晓川与胡浩明、胡启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川,胡浩明,胡启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672号之三原告:王晓川,男,196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嘉露,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浩明,男,196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告:胡启清,男,199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玥、卢心悦,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晓川诉被告胡浩明、胡启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晓川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150元,由原告王晓川负担。审 判 员  辛 欣人民陪审员  陶秀华人民陪审员  钱其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