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404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淮南市光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群发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淮南市光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群发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404破申1号申请人:安徽省淮南市光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6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54873115K(1-1)。法定代表人:李瑞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钧,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安徽群发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北路铁厂院内燃料公司煤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28508405Y。法定代表人:秦淮生,该公司总经理。2018年6月25日,安徽省淮南市光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安徽群发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安徽群发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通知了安徽群发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群发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安徽群发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于2001年5月11日经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其住所地为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北路铁厂院内燃料公司煤厂。被申请人安徽群发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安徽群发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并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徽群发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经初步审查能证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安徽省淮南市光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安徽省淮南市光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安徽群发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李 雷审判员 李前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林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