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财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秋林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秋林
案由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217号申请人: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桃园路C区8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董事长。被申请人:陈秋林,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申请人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秋林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秋林所有“宁双顺2555”轮船舶所有权。申请人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为其出具的限额为260万元的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陈秋林所有“宁双顺2555”轮船舶所有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万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