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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柯友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75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080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15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柯友华,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瑞昌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柯友华酒后驾驶一辆两轮燃油助力车(经鉴定符合普通摩托车技术参数和标准要求)至石狮市石某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柯友华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1.9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柯友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友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友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缴罚金,可予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愿意对被告人柯友华进行监管帮教的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友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