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威海天骏装饰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天骏装饰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天骏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号371000228030510),住所地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附69-9号。诉讼代表人:车常路,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法定代表人车福建,系村委会主任。上列当事人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18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期间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4278.26元(含执行费535元),本案就此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1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