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安市欧凯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宁德三利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欧凯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宁德三利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瑞旭电机有限公司,郭旭光,施新玉,郭旭初,林针妹,林成同,王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662号申请被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乐起星。被执行人:福安市欧凯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郭旭光。被执行人:宁德三利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成同。被执行人:福安市瑞旭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郭旭初。被执行人:郭旭光,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施新玉,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旭初,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回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针妹,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成同,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燕霞,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欧凯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宁德三利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瑞旭电机有限公司、郭旭光、施新玉、郭旭初、林针妹、林成同、王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1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