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甄焯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甄焯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683号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腊石坝韶关碧桂园销售中心内***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植林、李秋华,该司职员。被告:甄焯康,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甄焯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远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燕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