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587号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镜湖区利华锦绣家园4号楼1-201。法定代表人:俞亮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萍,公司员工。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汪世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