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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显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显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761号罪犯刘显荣,女,1980年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显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显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显荣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显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显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显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显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舒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