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异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与西安欣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尤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西安欣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异252号案外人天忠九州商业保理(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南三环高新区管委会118室。法定代表人徐玮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肖,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红艳,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1号。负责人马海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婧,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欣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2号楼10808室。法定代表人尤静秋。被执行人尤杰,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与西安欣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尤杰借款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于2017年3月9日、2017年4月17日分别作出的(2017)陕证经字第001631号公证书及(2017)陕证执字第12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西安欣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尤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天忠九州商业保理(江苏)有限公司以本院在执行中错误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欣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出口退税账户并将其列为被执行财产,直接导致重庆宝亚实体权利受损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对该执行标的排除执行的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案在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天忠九州商业保理(江苏)有限公司又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天忠九州商业保理(江苏)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代理审判员 甄 哲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韵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