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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刘冬冬与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571号本院在执行刘冬冬与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张政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张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