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雷蕾、姚军军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雷蕾,姚军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刑初546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雷蕾,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方正镇居民,捕前系太原市恒森融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榆次区。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姚军军,男,1989年2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榆次区村民,系太原市恒森融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榆次区。2014年4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6)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雷蕾、姚军军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2月15日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潘雷蕾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雷蕾、姚军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以来,被害人张某1通过翼龙贷榆次运营中心贷款后一直未还。2016年5月3日翼龙贷榆次运营中心委托恒森融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全权处理催要该款的事务。2016年5月9日下午14时左右,恒森融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人潘雷蕾、姚军军(由该公司指派)等人找到被害人张某1,先将其带至该公司办公楼内,后带至榆次柳西街海浪语洗浴中心进行控制催还款。期间潘雷蕾、姚军军对张某1进行了殴打、威胁,5月10日上午潘雷蕾、姚军军随张某1回其家要欠款期间,民警接到报警后将张某1解救并将潘雷蕾、姚军军抓获。2016年8月8日22时左右,在榆次区柳北西街炭火烤羊腿店,被害人张某2与被告人潘雷蕾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2用铁棍打潘雷蕾的身上,潘雷蕾用啤酒瓶将张某2致伤。经鉴定,张某2因外伤致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口唇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左上领骨额突骨折构成轻微伤。2016年12月29日,潘雷蕾赔偿张某245000元,张某2出具谅解书。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潘雷蕾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姚军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潘雷蕾、姚军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均选择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以来,被害人张某1通过翼龙贷榆次运营中心贷款后一直未还。2016年5月3日翼龙贷榆次运营中心委托恒森融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全权处理催要货款的事务。2016年5月9日下午14时左右,恒森融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人潘雷蕾、姚军军(由该公司指派)等人找到被害人张某1,先将其带至该公司办公楼内,后带至榆次柳西街海浪语洗浴中心进行控制催还款。期间潘雷蕾、姚军军对张某1进行了殴打、威胁,5月10日上午潘雷蕾、姚军军随张某1回其家要欠款期间,民警接到报警后将张某1解救并将潘雷蕾、姚军军抓获。2016年8月8日22时左右,在榆次区柳北西街炭火烤羊腿店,被害人张某2与被告人潘雷蕾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2用铁棍打潘雷蕾的身上,潘雷蕾用啤酒瓶将张某2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某2因外伤致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口唇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左上领骨额突骨折构成轻微伤。2016年12月29日,潘雷蕾赔偿张某245000元,张某2出具谅解书。2017年1月5日,被告人潘雷蕾到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路西派出所投案。另查明,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姚军军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800元,并已履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路西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10日11时40分左右,该所民警接到报警称其老公被人控制不让走,该所民警在华广巷小区7-5-502找到报警人及其老公,并将被告人潘雷蕾、姚军军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本院(2013)榆刑二初字第163-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姚军军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榆次区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2016年5月11日张某1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颈部外伤、胸腹部背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四肢多处软组织损伤、高血压病2级。被告人潘雷蕾、姚军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与本院查明的二被告人身份情况一致。太原市恒森融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榆次翼龙贷运营中心出具的委托书,证明该公司委托恒森融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全权处理张某1欠翼龙贷欠款的事宜,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被委托方承担。张某1贷款时向翼龙贷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张某1曾向翼龙贷借款并用该合同作为抵押。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两份、告知书,证明2015年2月1日及2016年4月26日,张某1通过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借款133000元。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路西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月5日,被告人潘雷蕾主动到该所投案,对2016年8月8日在榆次区柳西街炭火烤羊腿店门口故意伤害张某2一事供认不讳。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由被告人姚军军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800元,被害人张某1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姚军军的行为予以谅解。受害人张某1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9日上午10时左右,有人给该打电话说在该家等该,说他们是“翼龙贷”的人,下午1时30分左右,该回家时有四名是“翼龙贷”的人跟该一同回到家中,要求该跟着他们回他们公司。到了他们公司后,眉毛上有伤痕的男子问该要钱,该说没钱,那名男子就用拳头打该的面部,屋里的黑衣人B在该背后朝该后脑用力打了几拳。之后他们将该带到地下室,那名眉毛上有伤痕的男子用电棍在该身上电击,黑衣人C也对该殴打。该当时很蒙,然后就被人架走了,下车后他们四人将该带到一间房屋再次对该进行了电击和殴打,其中那名东北男子还有眉毛上有伤痕的男子还恐吓该不给钱就弄死该全家,被逼无奈该给朋友打电话借钱,给该母亲打电话说先将母亲的房产抵押,所以他们四人带该回到城区。回来后没找到该的朋友,吃完饭他们将该带至柳北街一家小旅馆内,他们轮流看着不让该离开,直到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他们直到该母亲愿意将她的房产抵押,所以逼着该去该母亲那。该骗他们换身衣服然后再去,否则该母亲看到会难受,之后该就被带回家。当时有一个人离开了,该和其他三个人上了楼,趁乱该给该老婆使眼色让她报警,然后警察就来了。证人林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日张某1通过翼龙贷榆次运营中心贷款60000元,并和该们中心签订了书面合同。到期之后张某1连利息也没有还清,该们中心就先将贷款还到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他还了这笔贷款及产生的一切费用。2016年4月26日又和张某1二次签订了贷款合同,目的是以张某1的名义再向北京贷一笔款,用于偿还该们帮他垫付的费用。第二次贷款下来后,先到了张某1的帐上,他直接将这笔钱用网银转走了,没有偿还该们中心,后来该们中心就委托太原恒森融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向张某1催收这笔欠款。证人郑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是榆次“恒森融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责人,从去年开始该公司与翼龙贷开展了业务合作,主要是替他们公司催要客户欠款,该们公司受翼龙贷的委托向张某1索要欠款,该知道是姚军军和潘雷蕾去了。该之前就认识张某1,他欠着该的15万元一直没有还,所以催要这笔欠款时该还特意嘱咐他俩人要合理、合法的要账,不要发生任何不愉快的事情。被告人姚军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6年5月9日下午3时许,该去公司上班,看到张某1在公司坐着,问他公司帮他垫付的钱去哪了,他说他用了,他找朋友凑钱。一直到晚上7点多也没人愿意帮他。晚上吃了饭,该问张某1晚上睡哪里,他说在家不方便,找个酒店休息算了。所以该们一同去了柳西街姐妹面皮斜对面的一家小旅馆,潘雷蕾和“杂割”和张某1一块住的,该开车回家睡的。5月10日上午9时许,该开车到小旅馆接上他们三个去张某1家里。到了张某1小区门口时,“杂割”提前开车离开了。在张某1家里,他叫来了他的朋友与该和潘雷蕾协商还钱的事情,因为他欠该公司的钱,该们3人怕他自己单独离开,找不到他,所以该们就跟着他,后正在他家聊天的过程中,警察就进来把该和潘雷蕾带走了。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晋中城区)司鉴(法活)字(2016)1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张某2因外伤致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口唇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左上领骨额突骨折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2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潘雷蕾赔偿给该45000元,该对被告人潘雷蕾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害人张某2的报案书、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8月8日晚上,该和该姐“小俊”在柳北西街一个面馆喝酒,后来该姐喝多了,该就给该姐夫“小章”打电话,让他过来接小俊回家。过来以后,两个人就吵起来了,“小章”拽“小俊”走的时候,把凳子的腿弄断了,该就和老板商量了陪老板100元,这时旁边的一个客人就说,五百也不行,该走到车跟前的时候,该说了一句“脖子上带的个狗链子你吓唬谁了”,这名男子就拿的一个啤酒瓶打在该的头上,该就坐在了汽车上,顺手从车里拿了一根铁棍和打该男子打了起来,该用铁棍打了这名男子的肩膀,这名男子用酒瓶打在该的嘴上,后来就被人拉开了,警察就来了。该辨认出用酒瓶打伤该的人是被告人潘雷蕾。证人韩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8日22点左右,该和潘雷蕾还有“小小”在柳西街炭火烤羊腿吃饭,吃到一半的时候旁边一桌的一男一女打了起来,把饭店的椅子弄坏了,老板说赔100元算了,该们说赔100元不多。然后他们三个在对面又吵了起来,该和“小小”去厕所,出来看见一个男的拿的一根铁棍在打潘雷蕾,潘雷蕾用啤酒瓶砸向那个男子,该过去拉架,拉开后发现潘雷蕾受伤了,老板说先去医院,该朋友自己就先去了医院,这个女的就拽住该说该们是一伙的,后来警察就来了。证人刘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8日22时左右,该接到张某2的电话他和耿玲俊喝酒了,让去接耿玲俊。该去了之后和耿玲俊发生口角,该推了耿玲俊一把,弄坏一个凳子,该给了老板一百押金,该们就准备先走了,旁边坐着三名男子,其中一个就说“给五百块钱也不多”张某2就说“戴个狗链子你装什么装,一个凳子要五百,你有钱”对方也骂了该们,一名瘦高个的男子拿着一个啤酒瓶扔了过来,砸到张某2的右耳朵上,张某2从车里拿了一根铁棍,就打那名男子,那名男子用啤酒瓶打张某2的头,张某2用铁管打那名男子,之后该和对方的一名男子把他们拉开了。被告人潘雷蕾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张某1欠翼龙贷60000元,到期后一直没有还,翼龙贷替他倒出72000元,张某1没有还翼龙贷而是偷偷用网银把钱转走了,前后欠了翼龙贷132000元,后来翼龙贷将这笔业务承揽给该们公司。2016年5月9日中午,公司将向张某1要借款的任务交给该办,两点多,该和杨兴到张某1的家,叫上张某1一起回了公司商量还欠款的事情。一直到晚上6点多,张某1承诺将其母亲的房子抵押给朋友,联系到晚上也没个结果。晚上他说去他家不方便,该们就去了柳北西街的一家小旅馆,开了一间房间休息,期间他要烟和水都是该们给他买的。今天(5月10日)早上9点多,他说要回家换衣服,然后找他母亲签字,该和姚军军就和他一起去了他家,到他家他说叫个朋友商量这个事情,过了一会派出所的就来了。2016年8月8日晚上22时左右,该和韩某在榆次区柳西街炭火烤羊腿店外面吃饭,当时该们旁边一个桌子坐着两男一女把店里的塑料凳子踢坏了,当时该就说了一句“砸坏一个凳子,赔了就行了么”。他们赔了之后,准备离开时,张某2向该和韩某骂了一句“管你们什么事”该就回骂了张某2一句。然后张某2就从旁边车里拿出一根1.5米左右的钢管要打该,这时该就用桌子上啤酒瓶砸了张某2头上一下,该和张某2就互相撕打起来,张某2用钢管打了该的头部、背部、腿部几下,和张某2想跟的一男一女过来拽该。不一会该们就分开了,该和韩某就去医院看病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雷蕾、姚军军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潘雷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被告人潘雷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潘雷蕾、姚军军在庭审中均选择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予赔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雷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被告人姚军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审 判 长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赵燕霞人民陪审员 冯二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