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91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李金凤、张起亮、张蕾、王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李金凤,张起亮,张蕾,王元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2060号原告:李玉兰,女,1964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凤,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州经济开发区。被告:张起亮,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赣州经济开发区。被告:张蕾,女,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州经济开发区。被告:王元斌,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贡区。原告李玉兰与被告李金凤、张起亮、张蕾、王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李玉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元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兰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兰撤回对被告王元斌的起诉。审 判 长  刘炎军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