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李金凤、张起亮、张蕾、王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李金凤,张起亮,张蕾,王元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2060号原告:李玉兰,女,1964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凤,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州经济开发区。被告:张起亮,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赣州经济开发区。被告:张蕾,女,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州经济开发区。被告:王元斌,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贡区。原告李玉兰与被告李金凤、张起亮、张蕾、王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李玉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元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兰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兰撤回对被告王元斌的起诉。审 判 长 刘炎军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