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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汪勇胜与朱建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勇胜,朱建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3442号原告:汪勇胜,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代理人:杨丽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建红,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汪勇胜与被告朱建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勇胜委托代理人杨丽君、被告朱建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勇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朱建红因承揽高速地产房屋装修工程需要,雇请汪勇胜为其从事卫生间、厨房的瓷砖铺贴等瓦工工作,工作完成后,原告劳务费为2800元,并于2016年2月3日出具欠条一份。但之后朱建红未支付。朱建红答辩:朱建红在一号家具网担任项目经理,将在高速地产小区承揽的两户转包给汪勇胜施工,实际工资为13000元,已支付大部分,余款2800元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两年内工地没有质量问题,将如数退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朱建红承揽的高速地产小区两户装修工程,汪勇胜经朱建红雇请从事其承接工程的瓷砖铺贴等瓦工工作。汪勇胜按要求完成工作后,朱建红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但尚欠部分劳务报酬未支付。经汪勇胜催讨,朱建红就此于2016年2月3日向汪勇胜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汪瓦工2800元。朱建红之后未能支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附卷,且经庭审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朱建红雇请原告汪勇胜为其从事瓦工工作,双方之间存在实际履行的劳务合同关系。汪勇胜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并经双方结算,朱建红就尚欠人工费出具欠条,对欠款数额予以明确,故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所欠款项。被告朱建红辩称欠款2800元系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告汪勇胜的瓦工作业质量不达标,给其造成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建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勇胜工资款2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建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