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仕好与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好,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352号原告:张仕好,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90号。负责人:石泽辉,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波,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仕好诉被告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张仕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仕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仕好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人民陪审员 杨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密附援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