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韩青姜与邓士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青姜,邓士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320号原告:韩青姜,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邓士富,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青姜与被告邓士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青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青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韩青姜负担。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