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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佟丽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丽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丽源,男,1993年4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江区(户籍所在地: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2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4日继续对被告人佟丽源取保候审。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丽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利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丽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7日1时许,被告人佟丽源窜至宁江区源江西路某某羊汤馆内,趁无人之机盗得52度舍得牌白酒3瓶、38度舍得牌白酒6瓶、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1瓶、露露杏仁露饮料8瓶、硬包长白山香烟15盒,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308.17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徐某,被告人佟丽源赔偿了失主徐某损失,失主徐某对被告人佟丽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佟某、佟某1、徐某的证言,被告人佟丽源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丽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丽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并有被告人佟丽源的供述,证人徐某、佟某、佟某1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和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笔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据来源说明和调取证据清单(白酒、杏仁露收据、烟销货单)、吉林省烟草公司松原市公司出具的商品信息表、办案说明、徐某出具的谅解书、谅解书来源说明、公民户籍信息和现实表现证明、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佟丽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308.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佟丽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退还赃物、赔偿全部损失且得到失主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丽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关树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美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