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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锦钿与张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锦钿,张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2200号原告:谢锦钿,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舒予,包头市东河区148法律服务二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恒,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原告谢锦钿与被告张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谢锦钿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锦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谢锦钿撤诉。案件受理费517.38元,减半收取计258.69元,由谢锦钿负担。审判员  宋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宝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