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锦钿与张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锦钿,张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2200号原告:谢锦钿,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舒予,包头市东河区148法律服务二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恒,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原告谢锦钿与被告张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谢锦钿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锦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谢锦钿撤诉。案件受理费517.38元,减半收取计258.69元,由谢锦钿负担。审判员 宋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宝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