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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方军、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军,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军,男,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1栋5层501号。法定代表人:涂志猛,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号东方希望大厦A座206。法定代表人:涂磊,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军与被执行人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1栋5层房号分别为503、504、506、502、505、501号的房屋,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对该查封财产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且我院轮候查封,不宜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诉讼费71301.92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