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树彪与公阿、赵连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彪,公阿,赵连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树彪,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生,农民,住青海省都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德、马淼淼,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阿,男,蒙古族,1955年8月1日生,农民,住青海省都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连忠,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生,现住青海省互助县。上诉人李树彪因与被上诉人公阿、赵连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树彪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树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树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2元,由上诉人李树彪承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学农审 判 员 党雪仁审 判 员 鲍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彦书 记 员 马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