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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21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日照市信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方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信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21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信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鹏,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方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11执213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刘方强名下鲁Q×××××三菱劲炫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7年8月7日买受人李国轮以794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方强所有的鲁Q×××××三菱劲炫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国轮所有。鲁Q×××××三菱劲炫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李国轮。二、买受人李国轮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马元林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永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