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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卢丙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卢丙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车站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85292902—0。法定代表人:王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卢丙胜,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与卢丙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卢丙胜在银行存款2530元,并查封了卢丙胜名下的车牌号为皖M×××××海马牌轿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经财产调查,又暂未发现卢丙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