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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刘良君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刘良君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新乡县小冀镇(化工厂路北),法定代表人刘良君。诉讼代表人秦新新,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原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刘良君,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沁阳市西向镇新庄14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马世震,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良君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帅、原军出庭支持公诉,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秦新新;被告人刘良君及其辩护人马世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向新乡银行金城支行申请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良君安排员工提供虚假购货合同、虚拟贷款用途等方式,与新乡银行金城支行签订贷款合同,由新乡市威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100万元。被告刘良君将所取得贷款用于偿还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债务。2013年6月,在该笔贷款到期后,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无力偿还,由担保单位新乡市威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100万元贷款归还新乡银行金城支行。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刘良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韩某2、韩某1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贷款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被告人刘良君系该公司主管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刘良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随卷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良君、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秦新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刘良君仅是单位的主管,没有严重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向新乡银行金城支行申请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良君安排员工提供虚假购货合同、虚拟贷款用途等方式,与新乡银行金城支行签订贷款合同,由新乡市威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100万元。被告刘良君将所取得贷款用于偿还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债务。2013年6月,在该笔贷款到期后,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无力偿还,由担保单位新乡市威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100万元贷款归还新乡银行金城支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良君系负完全刑事责任的成年人。2、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书。3、证明证实,新乡市汇新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更名为新乡市威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良君于2014年12月1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即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5、到案情况证实,被告人刘良君于2017年1月17日被新乡县公安局抓获归案。6、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刘良君委托任何一个儿子都能去处理厂里留下的物品。7、贷款手续资料。8、虚假审计报告。9、借条、收据。10、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证实李银凤借给刘良君、秦公社二十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是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4月7日止。11、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良君于2012年10月8日经新乡市红旗公证处公证向孙香玉借款二十万元人民币,本次借款实际出借人不是孙香玉而是李银凤,该笔借款已于2013年元月7日前归还12、证人韩某2证实,2010年年底,通过我的一个熟人介绍刘良君跟新乡金城支行行长认识,行长王毅让我们回去准备贷款材料,刘良君通过翟坡镇政府一个姓田的领导找到了一家名叫新乡市汇新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又找人指导我出的财务报表,刘良君又安排公司办公室准备购销合同,我把这些资料交到了银行,后来银行派人去我们公司和购销单位考察,2011年4月,100万的贷款下来,钱转到了我们公司李胜利等人的新乡银行个人账户里。这笔贷款快下来的时候,刘良君的老婆秦公社跟我一块拿着我们公司员工李胜利等人的身份证,去新乡银行金城支行开了银行卡,后来100万的贷款全部转到这些银行卡里面了,其中一张在我手里,其余的在秦公社手里,这些钱一部分还账了,剩余大概40万元刘良君取现,把钱拿走了。都是刘良君以前借别人的钱,其中还了小冀张家礼5万元,还有一个姓杨的开招待所的10多万元,还郭元虎20万元,还马某10万元。其中50万通过马某介绍借日新化工,30万元通过我介绍借万隆振动李素芳的,另外20万元是马某帮他借的。2012年4月份还贷款的时候,刘良君向银行申请再贷出100万元,按银行的要求提交了资料,并找新乡市威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担保。2012年6月贷款下来了,转到日新化工80万元,新乡市新龙福电机附件制造有限公司20万元。银行让我们提供公司的各类证件,购货合同及财务报表,后来又让公司提供了假的审计报告,日新化工有限公司压根就不生产树脂,新乡市新龙福电机附件制造有限公司那份合同也是假的,这两家公司都是马某联系的。购货合同是秦新新伪造的。因为银行放款时直接按购货合同的企业转款,刘良君说如果提供真实的购货合同,还欠着那些单位的货款,他们肯定要扣款,2010年那笔贷款是经马某介绍给借的钱还上的,正好可以用他联系的企业作为购货单位。审计报告也是假的,我们公司真实的工商年检用的审计报告数额偏小,刘良君让我找马某所在的单位博园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财务看看他们的审计报告。我就把这份审计报告交到公司办公室,他们仿照着这份审计报告,造出来了一份,让我交到银行。100万还了马某20万元,还了万隆李素芳30万元,还日新化工50万元。当时2012年上半季度经营状况还可以,10月份以后开始走下坡路,欠银行100万,另外通过我借了我的亲戚朋友40多万,担保公司20万。2012年9月份以后,找刘良君要账的人很多,后来我才知道刘良君外债有200多万。之后就联系不上了刘良君,刘良君已经跑了,厂门也被人堵了。1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新乡市日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公司的总经理。我不认识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良君,也不认识该公司的其他人,我公司与该公司也没有业务关系,合同上面的“王某”这三个字不是我写的,合同上写的是我公司卖给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树脂45T,总金额1244100元,我公司根本不生产树脂,我公司从来也没有给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供过货。在2012年上半年,新乡市博源净水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马某向我借50万元,说是他的一个朋友有个小厂到银行贷款用钱,我就借给他50万元,可是过了好长时间,马某一直没还我,我一直催他,在2012年6月12日,马某对我说转了80万元到我公司的账上,其中还有他的30万元,第二天我安排我公司的会计往银行去取款,填了一张80万元的现金支票,我得50万元,马某得30万元。1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我2007年或2008年认识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的刘良君,我与他没有任何关系,后来我单位的韩某2去他公司做兼职会计,慢慢熟了。2012年4月,刘良君的公司在新乡银行有一笔贷款100万元到期,需要续贷,他找我借钱,说把钱还上银行后重贷出来就还给我,我就给他借了70万元。之后我办了一张新乡银行卡,转到刘良君公司的账上,当时是韩某2和我一块去办的。我给过刘良君之后过了半月,他还没还我,我就急了,就一直催他还。一直到2012年6月,刘良君对我说,银行的贷款快下来了,需要第三方的一个购货合同,让韩某2与我联系,我与韩某2见面后,韩某2说贷款下来需要个购货合同,得找个第三方,问我能不能找个单位,我当时拿日新化工王某的钱,我说与其他的第三方签合同,还不如与日新化工签合同,把钱打到日新化工公司,这样钱我还能控制住。期间,刘良君公司还需要钱,小韩问我是否能再找个单位,我对她说:我还做新乡市新龙福电机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兼职会计,小韩说她给老板刘良君说说看中不中。后来小韩说中,我就把这俩公司的名称、账户给韩某2了。过了几天,韩某2给我打电话,说合同弄好了。我就到刘良君公司,刘良君妻子秦公社、刘良君的大儿媳妇、韩某2都在那,我把合同拿走了。我拿到合同以后,我就到日新化工公司找到王某,说新乡市永兴玻璃钢有限公司贷款需要一个第三方的购货合同,我借他的50万元也在这公司,这公司做了一份合同需要日新化工公司盖个章,王某安排人在合同上盖了章,我就把合同拿走了。之后,我又到新乡市新龙福电机附件制造有限公司找到老板屠新斌,说有个朋友的贷款下来了,需要个购货合同及账户,把钱打到他公司的账上,钱到后取出来给人家,屠新斌也同意了,就在刘良君与他公司的购货合同上盖了个章。盖过章之后,我把这两份合同拿走给韩某2了。后来贷款下来,转到王某日新化工公司80万元,王某取走50万元,我取走20万元,余10万元,我扣除利息一万多的利息,把剩余的钱给韩某2了,屠新斌新龙福公司20万元,先转到我办的卡上,我取出给韩某2了。这两个合同是虚假合同,就不是去购货的,就是为了贷款。1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刘良君,他是我们银行的客户,是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老板,曾经在2011年4月和2012年6月贷过两次款,每次都是一百万元。当时我是我们行的信贷科长,这两笔贷都是我经手办理的。贷款到期后,刘良君没有正常还款,我们行多次联系他催款,最后这笔贷款的担保方新乡市威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还上的。这笔贷款是2013年6月11号到期,在贷款到期的前几天,我们行当时的行长王毅联系刘良君,让他来我们行里,尽快把贷款还上,刘良君说尽快还。晚上刘良君和他老婆秦公社来到我们行里,跟王行长说:他现在手里没有钱,让担保单位新乡市威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先把100万贷款替他还了,他可以给担保单位打个借条。他在我们行当场打了一张借条,他老婆秦公社也在借条上签了字。打过条之后,刘良君把这张借条交给了王行长,后来王行长把这张条交给了担保单位新乡市威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韩某1。1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刘良君,他以新乡市永兴破璃钢防腐有限公司的名义在2011年4月和2012年6月贷过两次款,每次都是一百万元。贷款不是我经手的,我在2013年3月份才开始在我们行的信贷部门工作,但是2012年6月份那笔贷款在2013年6月到期后,是我经手催款的。最后这笔贷款的担保方新乡市威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还上的。17、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我公司201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是河南正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我公司的审计报告没有借给过他人。我公司财务规定严格,像审计报告这样的企业内部资料外借必须经我签字同意才能外借。如果有这份审计报告有流出外借的情况,应该是马某的个人行,跟我公司没有关系。1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公司与新乡起力物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代表翟坡镇政府)在2013年6月份签有协议,租的是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的土地,这块地是翟坡镇政府的,永兴公司一直欠翟坡镇政府的租金,起力公司代表翟坡镇政府与我公司签订协议,把这块地租给我公司了,租金每年25000元,我公司在2013年6月份的租金交给翟坡镇政府了,一直交到2016年。我接手这土地以后,来找刘良君要账的有几十波,具体到刘良君欠多少外债我不知道,见到小冀的有一波人,他们说刘良君欠他们几百万元。19、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我公司在2012年6月12日为刘良君的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向新乡银行金城支行贷款100万元提供担保,2012年6月18日100万元贷款转到他公司账上,用款期限一年,2013年6月18日到期,贷款用途是购买树脂、风电机、玻璃丝布。2013年5月,贷款快到期时,新乡银行的工作人员找他,他说到期能还,到了2013年6月15日左右的一天,银行催他还款,他说可以,并且去三门峡找他的客户要货款,我和银行的信贷工作人员在新乡银行金城支行等他到夜里九点,他也没回来,我和银行的信贷工作人员也联系不上他了。因为他公司贷款我公司担保,他公司不还,在2013年6月18日我公司就替他公司把100万元还给银行了。我还过贷款后,我到银行去查过他公司当时贷款的有关财务报表,主营业务都有2000多万元,实际上他公司所在地及房屋都是租赁的,也没有机器设备,就是有几件做玻璃钢的小模具,他公司的资产最多价值10多万元,从一开始编造些假的东西来骗取银行贷款,再则,他贷款后,他的贷款大部分没有按照贷款用途用在购买树脂等生产原料、设备上面。20、被告人刘良君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通过翟坡镇的副书记田丰明介绍我们认识了韩某1。我公司贷都是会计韩东芹办的手续,我在上面签的字,韩某1的新乡市威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我公司做的担保。2011年6月那笔贷款下来之后,100万元都转到韩东芹掌握的银行账户里面,其中20万元韩东芹转到了我的银行卡里,我用于公司经营了,另外80万元韩东芹还她以前帮公司借的个人的钱。2012年6月,这笔100万的贷款到期之后,公司没有钱还贷款,韩东芹找人借钱把这100万元还上了,后来韩某2又找人贷了100万,还他以前帮我借钱还贷款的那100万了,这次100万元的贷款也没有用于贷款申请上面“购买原材料”的用途。合同都是假的,都是韩东芹弄的。2012年的那笔100万元贷款到期之后,金城支行的行长王益让我给他照着新乡市威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打了一张借条,他让威盛公司先把这笔贷款还上,说回来再给我贷款100万元,把这钱再还给威盛公司,后来这事我就不知道了。2013年6月份我离开新乡了,当时小宋佛华中纸厂的人把我的厂门堵住了,我没法干了就离开新乡了,当时厂里还有些设备,设备现在不知道弄哪了。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被告人刘良君系该公司主管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的本案应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刘良君仅是单位的主管,没有严重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良君安排员工提供虚假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将所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贷款到期后,无能力偿还,骗取贷款数额100万元,情节严重,故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良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新乡市永兴玻璃钢防腐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10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良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艳君审判员  李文慧审判员  赵星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