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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宏贞,刘克武,徐玉芳,徐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8831865,住所地江山市市区江滨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欣帆,系其员工。被执行人陈宏贞。被执行人刘克武。被执行人:徐玉芳。被执���人:徐芝云。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宏贞、刘克武、徐玉芳、徐芝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宏贞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刘克武、徐玉芳、徐芝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刘克武名下浙H988**车辆,因未扣押暂时无法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宏贞、刘克武、徐玉芳、徐芝云有可供的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徐芝云、徐玉芳在本院涉及系列被执行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8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