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特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协和同仁科技(天津)有限责任公司、高书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协和同仁科技(天津)有限责任公司,高书俊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特69号申请人:协和同仁科技(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女,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高书俊,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协和同仁科技(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高书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申请人协和同仁科技(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同意仲裁结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协和同仁科技(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协和同仁科技(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协和同仁科技(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耀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