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巩某诉被告周某、董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周某,董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452号原告巩某。被告周某。被告董某。被告郭某原告巩某诉被告周某、董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云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