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2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陈海军,周建波,苏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文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伟,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工业园区C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被执行人陈海军,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周建波,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苏志国,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与被执行人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陈海军、周建波、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于2016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7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工业园区C区不动产及厂区机器设备,得拍卖款1500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分配得666892.31元。另外,查明被执行人陈海军、周建波、苏志国负债较多,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目前,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666892.31元,尚未受偿2033107.6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3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柳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