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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云生与李小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生,李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刘云生,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李小飞,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云生与被执行人李小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阮道云审判员  何 平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