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杨书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书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2757号上诉人杨书彩,女,1953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诉人杨书彩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行初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杨书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杨书彩诉称,2015年4月,杨书彩及家人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杨书彩认为石家庄市公安机关现场出警及后续处置不力,未能履行好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特向河北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未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等。2016年8月22日,河北省公安厅作出冀公复不受字[2016]7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已将杨书彩反映的人身、财产权被侵害一事立为刑事案件,杨书彩申请的事项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杨书彩不服该复议决定,向公安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公安部撤销河北省公安厅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公安部至今未予答复。杨书彩认为公安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公安部未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行为违法;判令公安部在一定期限内向杨书彩作出书面复议决定。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规定内容,系基于行政机关管理体质特点而形成的上下级之间内部纠错的工作机制。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管理关系,对外不产生行政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杨书彩对河北省公安厅所做《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向公安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无果后,向一审法院所提主张公安部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起诉,不具备行政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对杨书彩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杨书彩不服一审裁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错误。公安部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是行政不作为,侵害了杨书彩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故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的督促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对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杨书彩所提的本案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王文玉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曹玉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旭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