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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与宿州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宿州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170号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溪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785432X6(1-1)。法定代表人:张玲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迎宾大道南方国际花园A1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744149319。法人代表:陈清春,该公司经理。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2元,减半收取3961元,由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辉 搜索“”